简单整理一下,万一有用呢...
- 生效的文件
- 废止的文件(特别注意,网上到处在引用失效的法律解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摘录: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摘录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 于2024年3月8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9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摘录
73.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 16号
摘录: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及文号 |
---|---|---|
6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1年4月16日 法释 [2001] 14号 |
6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06年8月14日 法释[2006〕6号 |
6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2010年9月13日 法释〔2010〕12号 |
6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2013年1月18日 法释〔2013〕14号 |
表中失效文件的原文链接如下: